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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司法部、市司法局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和“与当事人协商收费”的规定精神,参照北京市律师行业普遍收费情况,确定本所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如下:
一、民事(经济)案件代理费标准:
1、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一审民事案件(不包括房产及涉外案件)基本收费不低于5000元;涉及房产案件的基本收费不低于7000元;涉及港、澳、台及其他涉外案件的基本收费不低于10000元。
2、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一审民事、经济案件按标的比例收取代理费。具体数额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、工作量大小和距离远近等因素,在下列标准幅度内上下浮动,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。重大、复杂、疑难案件的代理费可按下述标准的二倍收取。


      的(单位:人民币元)

比 例

        费(单位:人民币元)

5万以下

?

5000元

5万至10万

5%

5000+5%

10万至20万

4%

7500+4%

20万至50万

3%

11500+3%

50万至100万

2%

20500+2%

100万至500万

1%

30500+1%

500万至1000万

0.5%

70500+0.5%

1000万以上

0.1%

95500+


3、本所未曾代理一审的案件,二审、再审或申请执行的代理费按上述一审标准收取,本所律师曾经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,继续代理二审、再审或申请执行的,代理费按上述一审代理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,但最低不能少于基本代理费5000元。
4、风险代理的,除去收取一定的基本代理费外,风险代理费不得低于案件标的的10%,特殊情况须经主任或主管的合伙人同意。
二、刑事案件代理费标准:
1、侦查阶段基本收费为5000元。
2、审查起诉阶段基本收费为5000元。
2、一审基本收费为5000--10000元。
3、本所未曾代理一审的案件,二审、再审的代理费按上述一审标准收取,本所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,继续代理二审、再审,代理费按上述一审代理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,但最低不能少于基本代理费5000元。
4、涉及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,除基本收费以外,其涉案标的参照上述民事、经济案件收费标准,另计收费。
5.除基本收费外,在会见被告人(或犯罪嫌疑人)后,可以根据案件难度,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追加代理费,追加代理费时,应该与委托人签定补充协议。
5、外地刑事案件代理费(辩护费)为以上标准的2倍。
三、行政案件代理费标准:
1、一般行政案件基本收费为5000元。
2、疑难复杂或集团诉讼案件根据具体案情另行协商收费。
四、非诉法律事务代理费标准:
非诉讼案件的基本收费不低于人民币500元,涉外案件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。
1、资信调查、律师见证、咨询法律建议书按财产标的的0.5%收取。
2、参与公司设立收购、兼并、改制等专项法律服务,按被收购、兼并或改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的0.1%-0.5%收费。
3、起草、审查、修改经济合同、章程,参加经济合同或项目谈判,按合同标的的0.1%-0.3%收费。
4、代写起诉书收费不低于200元,答辩书、上诉书、上诉答辩书、申诉书收费300—500元。
5、咨询收费按小时计算。助理律师收费每小时不低于50元,专职律师收费每小时不低于100元,案情复杂的可酌情加收,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;委托代理诉讼的,可免受咨询费。
其他非诉法律事务根据具体情况酌定。
五、法律顾问收费标准:
1、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10万—20万元;
2、中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5万—10万元;
3、小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3万—5万元。
4、公民个人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1.5万—3万元
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、仲裁案件时,代理费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。
六、办案费收费标准:
办案费是办理本案必须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,包括但不限於交通、通讯、复印、打印、翻译、查询、鉴定、公证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。办案费不包括在上述代理费之内,一般应另行约定,可由委托人实报实销,亦可按代理费的10%一次性支付。如为外地案件,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,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。
七、代理费的支付方式:
1.代理费应在签订协议时,一次性支付。如委托人支付确有困难的,可以分阶段支付,首期付费不应低于应收代理费的50%,其余代理费应在开庭前付清。如在结案后付清,须经主任或主管的合伙人同意,并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明确约定。
2. 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交纳服务费,律师不得私自收取任何代理费和办案费用。委托人交纳相关费用后,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、承办案件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。如需要交纳法院诉讼费用,由委托人提前支付,立案交费后向委托人给付法院收据发票。
、案件基本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,必须经主任或主管的合伙人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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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0六年八月一日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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